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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或文件備齊日30日內完成審核及撥款作業,核定機關將按月撥入申請人帳戶。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按月以其他方式發給。
二、經審核符合領取資格者,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60日(日曆天)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