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兒童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具下表所列情況之一或其他特殊情形,未能實際照顧兒童者,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
兒童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具下列情形 | 應備文件 |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失蹤, 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 達6個月以上 |
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影本 |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 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 且在執行中 |
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在監執行證明 |
有家庭暴力 | 家暴事件調查表影本、家庭暴力事件 驗傷診斷書影本或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 |
其他變故或特殊情形 | 經社工或受理機關派員實際訪視, 確認兒童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未照顧幼兒, 且實際照顧者確實與兒童共同居住者, 得由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 |
二、因具上列情形,由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時,申請表改由實際照顧者簽章,綜合所得稅率之認定,以實際照顧者之資料為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