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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兒童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具下表所列情況之一或其他特殊情形,未能實際照顧兒童者,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

兒童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具下列情形 應備文件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失蹤,
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
達6個月以上
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影本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
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
且在執行中
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在監執行證明
有家庭暴力 家暴事件調查表影本、家庭暴力事件
驗傷診斷書影本或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
其他變故或特殊情形 經社工或受理機關派員實際訪視,
確認兒童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未照顧幼兒,
且實際照顧者確實與兒童共同居住者,
得由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

二、因具上列情形,由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時,申請表改由實際照顧者簽章,綜合所得稅率之認定,以實際照顧者之資料為凖。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