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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育兒津貼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可以重複領取,須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領畢後,再重新提出申請。
二、舉例來說,如果領取該名兒童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為108年6月16日 至108年12月15日,則於108年6月至12月領取期間,就不能重複請領育兒津貼,但109年1月1日之後如果申請人還在育嬰留職停薪假期間,就可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兒童戶籍地的公所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狀況異動,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主動向核定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申報。未主動申報或核定機關知悉申請人有異動情形者,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本津貼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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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