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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3名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3名(含)以上子女。雙(多)胞胎者,依子女出生排序為第3名(含)以上者。舉例說明:
(一)胎次別為第2胎的雙胞胎兄弟,弟弟為第3名子女。
(二)胎次別為第1胎的3胞胎兄弟,最小的弟弟為第3名子女。
(三)收養子女、再婚子女、同一父或母所生因故未於同一戶籍內,均列入排行計算。
二、需準備文件:戶口名簿、戶政事務所核發之第3名(含)以上兒童證明卡等相關證明文件。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