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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或文件備齊日30日內完成審核及撥款作業,核定機關將按月撥入申請人帳戶。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按月以其他方式發給。
二、以下方式皆可查詢:
(一)受理申請之鄉(鎮、市、區)公所或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e管家Plus」(https://msg.nat.gov.tw/,須先註冊e管家會員,但臺北市及高雄市不適用),或至衛生福利部「送子鳥資訊服務網」(https://ibaby.mohw.gov.tw/)查詢。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