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是針對照顧三親等以外兒童且提供收費的托育服務。雖然三親等家屬是合格登記的居家托育人員,但親屬托育屬於家庭內照顧的一環,自今(108)年8月1日起,將育兒津貼補助2至未滿5歲兒童,提供家內照顧的家庭更多協助。長期來說,每名兒童的津貼是增加的,而且從原本的只能領到2歲,延長到可以領到5歲,對整體家庭而言受益更多。
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讓子女送托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照的三等親家屬反而不能領托育補助是變相懲罰嗎?相關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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