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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針對兒童滿2歲後續留公共托育、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或準公共托嬰中心,持續給予托育補助,其期間不得逾1年,依家庭經濟條件補助送托公共托育每月3,000~7,000元、送托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或準公共托嬰中心每月6,000~1萬元。
二、政策起迄:本部配合年度預算財源,且須配合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自109年1月1日起開始發放。
三、補助追溯:為配合政策新制上路加強宣導,申請人於109年3月15日前提出2至3歲托育補助申請者,得追溯自109年1月1日生效。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