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今(3)日媒體報導羊肉爐攤也掛上「台灣豬標章」一節,經查,該店因販售豬肉類製品,依照政府規定,清楚標示豬肉原產地國,並非媒體所言有混亂狀況。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衞福部食藥署)再次強調,從今(110)年起,不論是包裝、散裝,或是在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的所有含豬原料食品,都應該依規定標示使用的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的原料原產地,未依規定標示,可處3萬至300萬罰鍰;標示不實者,可處4萬至400萬罰鍰。
對於食品業者所採用的標示方式,形式及方式不拘,可使用衛福部食藥署公布提供的標示範例,也可以自行製作標示,只需要讓消費者清楚易懂、簡單明瞭,誠實標示的文字即可。
為落實食品產業界對含豬肉及其可食部位原產地標示,衛福部食藥署陸續辦理多場標示法規說明會、製作標示自學影片、宣導單張海報、標示貼紙範例、問答集等相關資料,也將標示貼紙範例放在署網供大家下載使用。自110年起,將加強稽查抽驗,並比對肉品來源資訊,確認標示正確性,達到「源頭管理、明白標示」,以增進民眾知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