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並兼顧產業發展,對於小包裝食品,考量可供標示之面積較小,衛生福利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3條規定,預告「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規範最大表面積不足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食品,得豁免部分標示事項之規定,惟仍應標示品名、有效日期、國內負責廠商資訊、原產地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原料原產地及過敏原等警語資訊。
本草案之預告評論期為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預計自公布日即實施。預告公告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 「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