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為強化掌握「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第4條「儲備藥品」之供應情形,依據藥事法第6條之1第1項規定,於110年1月21日預告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草案,擬將部分儲備藥品納入藥品追溯或追蹤應申報品項,以有效掌握其流通及庫存情形。對於該等儲備藥品之許可證持有藥商、從事該類製劑批發業務之販賣業藥商,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份藥品追溯或追蹤資訊,上傳至食藥署所建置之藥品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
「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第4條之「儲備藥品」共計25品項,本次優先挑選近兩年曾通報短缺之儲備藥品,或同屬藥事法第27-2條之必要藥品者,選定 Bupivacaine 0.5%, 20ml/amp注射劑型、Benzylpenicillin (penicillin G) 注射劑型、Amoxicillin口服單方劑型及Epinephrine 1mg/1ml/amp (1:1000) 或1mg/10ml/amp (1:10000) 注射劑型等4項藥品,納入藥品追溯追蹤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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