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消費者意識抬頭,資訊透明已是產業發展的主流,為健全農場到餐桌管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 依食品產業之特性與規模,規劃管理模式,其中所有製造業者皆應保存來源文件及成品銷售紀錄。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9條及相關規定,食品業者不分業別、規模應保存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憑證或經供應者簽章紀錄等文件至少5年;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每批成品銷售,應有相關文件或紀錄,未符合規定者,則依違規情節,處下列之罰則:
一、 記載必要事項如有不實者,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 未依規定保存文件、保存未達規定期限,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食安法第48條規定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 食品製造業未依規定保存成品銷售紀錄,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食安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四、 上述違規行為倘涉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藥署將持續督促食品業者落實前揭食安法相關規範,完善追溯追蹤制度。當單一事件發生時,衛生單位可立即透過追溯追蹤管理體系,有效掌握產品流向並啟動追蹤及稽查作業,迅速將有疑慮商品下架,並釐清責任歸屬,確實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