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為有效管理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並確保消費者之食用安全,於110年2月4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冬青葉(Ilex guayusa)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規範冬青葉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符合之相關規定,包括使用範圍及應標示的警語字樣。
冬青葉限乾燥後,作為沖泡茶飲之原料使用,可製成茶包供消費者沖泡飲用,或是將沖泡後的茶湯作為液態飲料供消費者飲用。使用前述冬青葉作為原料的食品,必須標示「兒童、孕婦及授乳者應避免食用」警語字樣。詳細訊息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規定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的原料不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