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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報載民眾投書指本部1月份發布3月起照顧失智症者及身心障礙者之照顧服務員未完成相關訓練將不給付長照服務費用,影響服務人員生計問題。衛福部申明:長照人員依法應完成相關訓練,始得提供服務。

依據106年6月3日施行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下稱長照人員辦法)第10條明定,照顧服務人員應接受失智症相關訓練後,始得照顧失智症者;接受身心障礙服務相關訓練後,始得照顧未滿45歲之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長照機構設立標準第13條,長照機構所屬人員應符合長照人員辦法之規定。

本部107年即已完成上述指定訓練規劃且已公告周知,照服員訓練是確保服務品質之基礎門檻,未取得完訓資格將影響服務費用支付亦於108-110年多達5次周知在案;惟自相關法規施行及長期照顧給付支付制度推行至今,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照顧組合(AA11)服務人員提供服務均有加計,爰為達公平原則及落實法制規範,110年3月1日起未有訓練者,不再提供本組合加計費用。

長照人員辦法規定各長照機構及相關團體等,得自主辦理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訓練,機構營運管理應落實完成相關員工訓練且符合法令規範,以保障員工權益及提供受照顧民眾更周全之服務;各地方政府亦持續加強督導轄內長照服務提供單位配合辦理。為符合法令規範,後續本部將透過資訊系統勾稽,落實執行未完成相關訓練者不得提供失智症者或未滿45歲失能身心障礙者之長照服務,經完成訓練始得派給案件,落實被照顧者照顧品質之保障。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