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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7條所研擬的「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本定型化契約)草案,業經行政院在110年2月23日核定,衛福部於110年4月13日公告訂定本定型化契約,藉由規範餐飲業者與消費者簽締的契約書內容,以避免餐飲消費爭議產生。

      前行政院衛生署在101年10月1日訂定「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下稱範本),考量範本已自願實施多年,衛福部參考範本內容,在108年6月3日預告本定型化契約草案,廣徵各界意見,經與餐飲相關業者多次溝通討論,並提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6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10年2月23日經行政院核定。

      本定型化契約明定企業經營者應於契約中載明之事項,共計16點,重點包括(1)明確揭示收費項目及基準:契約應載明不另計費與須另外計費之服務項目及計價方式,並向消費者充分揭露資訊;(2)定金之收取:雙方得約定不收取訂金,所收取定金不得逾預定總價金20%;(3)定金退還比率:消費者於舉辦宴席期日前取消訂約,依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及解約日距約定餐會日時間等條件,應退還之定金比率。另外也詳列8點不得於契約記載之內容。詳細訊息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食藥署提醒消費者,於簽約時應仔細審閱契約內容,充分釐清有疑問之處,如有消費爭議時,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或衛生局洽詢協助;同時,也呼籲業者應依法揭露資訊,並確實履行契約,如違反前述規定,主管機關將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命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相關檔案

  1. 1109900867-公告掃描檔(110.4.13公告)
  2. 1109900867-「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