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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昨(15)日公布臺北市及新北市,提升至COVID-19疫情警戒標準第三級,全國則為第二級。國內產業及企業營運已陸續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層面包括人員出勤、業務推展及生產營運等。為降低疫情對企業營運的衝擊,指揮中心要求各企業落實「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如附件)。

      指揮中心指出,疫情已進入「發生持續性或廣泛性社區傳播」的持續營運計畫階段,建議企業依疫情情境、風險評估、因應對策、應變組織和緊急聯絡網、持續營運計畫演練五大架構,依照此階段落實企業內部的持續營運計畫。建議企業盤點核心任務、衝擊面,並分別建議從人員、業務、生產、營運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分別就保護員工降低感染風險、人員辦公、出勤及出差方式改變因應、企業持續營運因應措施,以及其他配合衛生主管機關政策之措施,提供因應對策制定之建議或規定。

有關落實個人及工作場所衛生管理部分的重要提醒事項:

  1. 執行員工健康監測計畫及異常追蹤處理機制;
  2. 落實生病在家休息;
  3. 彈性調整人力,啟動異地辦公或在家上班機制;
  4. 進行空間調整,讓人員保持適當間距,將員工間及與客戶或其他合作夥伴間進行空間區隔。若無法維持社交距離,須配戴口罩;
  5. 員工餐廳須保持桌與桌距離 1.5 公尺以上或設有隔屏,餐桌設有隔板。若無法落實,以外帶為之;
  6. 取消或延後與工作相關的集會或活動或改其他替代方案(如視訊)。請員工勿參加集會活動;
  7. 部份幼兒托育和學校可能會暫停上課,提供彈性請假照顧兒童

      指揮中心表示,由於企業種類及營運模式差異性大,請依計畫成立應變小組,依照中央指揮中心的建議,針對疫情進行滾動式管理。指揮中心請各部會轉知轄下單位及相關產業公會,透過各管道落實持續營運計畫,讓企業受疫情影響的衝擊降至最低,待疫情結束後也能儘速恢復核心或優先項目的營運能力。

相關檔案

  1. 附件_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