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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立法院今(18)日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法共計17條,主要重點包含長照特約及給支付制度法制化、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設有長照相關科系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明定未立案長照機構違法樣態及罰則等。

衛福部為應自107年起推動長照給付支付制度與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機制,訂定「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照特約簽訂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提升長照服務費用支付價格,本次修法明確將特約及給支付制度相關規定授權法制化,以利強化長照特約單位之管理。又,為確保長照服務品質及保障長照失能者權益,本次修法亦明定長照特約單位應向長照服務使用者收取應自行負擔部分之服務費用,並訂有罰則,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避免照顧資源浪費。

有鑑於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亟需加速布建住宿式長照服務資源,滿足國人住宿式機構服務需求,本次修法增列設有長照相關科系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為住宿式長照機構之設置主體,排除適用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之規定,且僅以提供學校作為教學、實習及研究用途為限,期運用學校土地、空間,設置住宿式長照機構,藉以建立學生實習場域,培育長照人才,達訓用合一及促進長照資源發展之目的。

最後,鑑於109年臺北市內湖區發生未立案機構大火導致三死之意外,本次修法明定主管機關應派員進入未經許可設立從事長照服務場所檢查,受檢查者應予配合檢查及個案轉介與安置之義務;未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而提供長照服務,且導致服務對象死亡者,加重其罰則,以杜非法長照機構。

衛福部表示,長期照顧服務法自106年6月3日施行,本次修法係針對實務運作之迫切需求,逐步完成階段性進程,本部將持續積極透過公部門與民間單位共同合作,精進我國長照政策,期藉由本次「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落實長照服務給支付之公平性及效率性,加速長照服務資源布建,培育長照專業人才,強化失能者權益保障及提升長照服務品質。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