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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金門縣政府昨(5/23)日逕為公告「搭乘民用航空器抵達金門航空站之旅客應配合實聯制、接受新冠肺炎快速篩檢,並自110年5月24日生效」,此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等相關法律規定。該府未正式告知並提出書面申請即逕行公告於先,又經指揮官於當晚親自致電溝通仍不依法完備程序於後,故依法撤銷違法處分之公告,以維法制。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7日即以發文予各地方政府,說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若有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採行相關防疫措施,仍請貴府遵循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規定,應依指揮官指示辦理,以利整體防疫業務之執行」等語,促請各地方政府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之意旨,俾以符合事權統一之立法目的。又檢疫政策之決定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之規定,係屬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地方政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決策,始得據以執行,而指揮官近日也公開宣示:「中央決策、地方執行」,此乃權限分際之原則問題。
 
對國內跨縣市移動採取人員進出之管制作為,或要求民眾強制普篩等,屬全國一致性之重要政策,按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之規定,均應依中央指揮官之指示辦理,始符法制。
 
值此疫情嚴峻時刻,全國已一致提高至三級警戒,指揮官再三強調中央與地方應「標準一致、說法一致、腳步一致」之防疫原則,且業已建立每日全國疫情會議之機制,俾收統合協調之效,以避免各自為政,致生雜沓混亂影響整體防疫,為統一事權並維護法制,不得不撤銷上開違法公告。金門縣政府如仍有地方防疫之特殊需求,依法應先完備法律程序,正式提出計畫報請指揮官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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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