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稱COVID-19)之疫情緊張,現階段為疫情能否控制之關鍵階段,考量精神照護機構(含精神科醫院、精神科教學醫院、精神復健機構及精神護理之家)應以防疫工作優先,為減少機構負擔,使機構更安心、專心及全心投入抗疫工作,爰已於110年5月20日公告調整精神照護機構評鑑辦理機制如下:
- 今年及明年度(110及111年)精神科醫院評鑑及精神科教學醫院評鑑:停止辦理2年,評鑑合格效期亦配合展延。
- 今(110)年度精神復健機構評鑑及精神護理之家評鑑:停止辦理1年,機構評鑑合格效期亦配合展延。
另衛福部籲請醫事人員,積極施打COVID-19疫苗,保護自我安全,降低疫情傳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