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期「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之文義更臻明確,並符合實務狀況,使業者更能落實營養標示制度,衛生福利部於110年5月25日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八點附表二草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 增加錠狀與膠囊狀食品之每份單位、修正維生素與礦物質標示方式,以及復水產品標示方式。
2. 附表二修正熱量得以「0」標示之條件、增列每份之熱量及各項營養素得以「0」標示之條件,以及不適用第十點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規定。
3. 增加錠狀、膠囊狀食品之每份數值標示方式,以及增列實際數值標示方式。
本草案之預告評論期為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預計自公布日即實施。預告公告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 「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