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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本(24)日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本次增修訂之香豆磷及加米黴素,均為配合國內用藥需求訂定殘留容許量,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國內動物用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我國對於動物用藥之核准登記及訂定殘留容許量,分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及衛福部依權責辦理,除參酌國際規範之外,另考量國內農牧漁業之需,依國人飲食習慣而訂定規範,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訂定,係依據前端使用需求及規範,並根據藥品的動物毒理性資料、殘留試驗資料及國人飲食調查等資料,進行國人飲食所攝取殘留藥物之安全性評估及參酌國際規範後,送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審查,並會商農委會。另為履行透明化義務,並依行政程序法及世界貿易組織「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辦理預告,廣徵各界意見後,訂定各類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另,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監測市售畜禽水產品之動物用藥殘留,如發現有違反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規定者,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讓民眾食的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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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專線:1919(全國食安專線)、02-27878200 網址:http://www.fda.gov.tw

 

相關檔案

  1. 1100624食藥署-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2. 1100624食藥署-動物用藥殘留標準_總說明
  3. 1100624食藥署-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修正條文
  4. 1100624食藥署-發布令掃描檔
  5. 1100624食藥署-藥品增修訂原因及參考依據表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