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消費者的飲食安全,衛生福利部於110年9月2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擴大要求具有「稅籍登記」的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與製造業者,以及具有「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的食品製造業者,從111年1月1日起,應針對所輸入或製造的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表示,這一次的修正,是將具有「稅籍登記」及「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的輸入及製造業者全數納入,新增約500家食品業者須投保。為了讓業者提早因應食安新制,食藥署已在今年的相關說明會輔導說明,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除了可使消費者飲食更有保障外,更能展現食品業者勇於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決心,並分攤業者在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的風險。
食藥署提醒,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詳細法規訊息可至食藥署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