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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福利部於本(10)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內容為增修訂阿巴汀等26種農藥於81項農作物之殘留容許量、新增「Pyriofenone」普通名稱為「派芬農」、增列液化澱粉芽孢桿菌D747為得免訂容許量之農藥,以及增修訂亞滅培等11種農藥於蜂蜜、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我國對於農藥之核准登記及修訂殘留容許量,分別由農業部及衛生福利部依權責辦理。針對進口農產品,因其農作物生長環境、病蟲害防治及用藥方法與國內情形不同,為國民飲食需求,係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參酌先進國家作法,受理增修訂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之申請。農藥殘留容許量之修正,經審核農藥之毒性資料、農作物殘留量消退試驗資料、核准登記使用方法等科學性資料,參酌國際間標準,評估國人對各類農作物取食總量之累積風險,並會商農業部,經專家委員審核通過,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農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讓民眾食的安心。

 

相關檔案

  1. 【附件】-「公告掃描檔」
  2. 【附件】-「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
  3. 【附件】-「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4. 【附件】-「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5. 【附件】-「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修正規定」
  6. 【附件】-「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 、第四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
  7. 【附件】-「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修正對照表」
  8. 【附件】-「增修訂原因及參考依據」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