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日食藥署與桃園市政府查獲兩家肉品業者標示不實案,食藥署強調,自110年1月1日起,不論進口或國產含有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所有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產地。
食藥署表示,自110年起,食藥署皆依此標準持續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加強查核,迄今針對豬肉標示查核共244,298件次,其中違規77件(不合格率0.03%)。違規的77件中,66件為未標示,11件為標示錯誤,並依法裁處並對違規廠商加強查緝。
食藥署強調,主管機關始終以積極態度持續辦理例行或專案稽查,目的即為揪出違法不肖廠商,並予嚴懲,以保障食品安全,食藥署並依系統情資分析高風險廠商名單,主動提供地方政府前往稽查,本次查獲桃園市兩家違規肉品業者,即為食藥署提供名單,與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共同聯合稽查而查獲。
食藥署表示,輸入豬肉均經跨部會機關在邊境查驗,符合規定後始得輸入,迄今未有檢出萊克多巴胺,案內查獲兩家標示違規業者,其產品業經抽樣檢驗中,食藥署與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強化後市場進口與國產豬肉產品之抽樣,並依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27日公告修正之「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進行21項乙型受體素(含萊克多巴胺)檢驗,以確保市售豬肉產品符合我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