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全面禁止包含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並加重罰責,製造或輸入業者若有製造、輸入、廣告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之行為,最高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依修正通過之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包括透過網路、實體店面及面交)、供應(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相關罰則說明如下:
一、製造或輸入業者若有製造、輸入、廣告行為,處新臺幣1千萬元至5千萬元罰鍰;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若有製造、輸入行為,則處新臺幣5萬元至5百萬元罰鍰。
二、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如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處新臺幣40萬元至2百萬元罰鍰;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則處新臺幣20萬元至1百萬元罰鍰。
三、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20萬元至1百萬元罰鍰。
四、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1萬元至25萬元罰鍰。
五、使用類菸品者,處新臺幣2千元至1萬元罰鍰。
業者守法自律 民眾知法自愛 一同守護健康
菸害防制法修正施行已滿半年,中央與22縣市地方政府合作對違法產品及違法行為加強查處。國民健康署呼籲業者或賣家不要知法犯法,以免觸法受罰。同時提醒民眾不使用、不購買、不推薦違法產品,若發現違反菸害防制法之情形,可檢附具體事證,就近向所在地衛生局或以市內電話撥打菸害諮詢及檢舉服務免付費專線(0800-531531)予以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