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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高雄市社工工會所提「薪資回捐沒有違反社會工作倫理?」,「社工師懲戒辦法淪報復工具」,衛福部澄清說明如下:

一、本部已多次重申反對社工薪資回捐,為確保社工人員勞動權益及杜絕薪資回捐,社福單位如要求員工薪資回捐,遭查證屬實者,則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規範,勞政單位將依同法第79條予以處罰;若為本部補助專業服務費之單位,依本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自查獲屬實之日起1年內不再給予補助,涉情節重大或經查獲再犯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二至五年內不再給予補助,並公布單位名稱。

二、社會工作師法自86年立法即明定社會工作師應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並應加入公會始得執業,而倫理守則由公會成員發揮專業自律自治精神共同制定與修正,違反者由公會進行倫理審議與處置。鑒於近年發生數起社福單位專業人員重大違失事件引發各界對於社會工作師執業規範之訴求,部分社會工作師公會反映倫理審議不具行政調查權,且僅書面告誡等非強制性處置,爰建議修法增訂社會工作師懲戒機制,維護社會工作師專業,立法院經多位立委提案,於112年5月23日三讀通過社會工作師法修正案,同年6月9日總統公布施行,本部依該法第17條之3規定訂定授權法規命令,研擬社會工作師法懲戒辦法草案,近期將預告(60日),廣徵各界意見。

三、本部參考其他專業人員制度,規劃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設置,授權訂定之懲戒辦法亦將明定委員組成、審議處理程序、委員迴避規定及救濟方式等,任何由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案件均先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若案件缺乏明確違失事實及相關證據,懲戒委員會得不受理,審議過程均由獨立之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進行審議,並視個案事實、證據、法規等,論斷其情節輕重與懲戒方式,其審議程序更有保障,絕非淪為雇主報復或處罰基層社工之工具。

四、倫理守則、懲戒係專業人員除法律規定外之專業自律機制,是專門職業者紀律性之要求,著重於某一職業內部秩序之維護,我國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包括醫師、藥師、公共衛生師、會計師均設有該機制。為推動社工專業制度,本部支持社會工作師專業自律之發展,以爭取社會認同。本部研訂社會工作師懲戒辦法係依法辦理,以建立公正客觀之運作機制,訂定過程歡迎各界提供意見,至個別案件社工倫理之適用,宜由處理之單位說明,回歸專業社群對倫理議題之討論,尚非由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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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