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界要求公開醫療人員「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之案件審議及補助資訊,疾管署特就此項補助制度的設立意旨、審議標準及補助考量因素說明如下:
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因執行本法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等;其給付項目、基準、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第五類傳染病」指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防治必要的「新興傳染病」,而補助設立的意旨,是為鼓勵工作人員在新興傳染病發生初期所知有限且防疫資源尚不充足的情形下,參與防治工作,故依法訂定補助辦法,酌予提供補助。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109年1月15日列為第五類傳染病,係因當時對中國大陸所發生的肺炎病例所知有限。然疫情持續三年出現不同病毒變異株,傳播力及致病力不斷變化,至111年初,病毒已演化為具高傳播力、但以輕症為主,國內此時也已實施第3劑疫苗接種且接種涵蓋率高,各類抗病毒藥物已提供使用,逐序邁入與病毒共存階段,第一線工作人員於此時期從事防治工作,所面臨的風險已與疫情爆發初期不同。
四、基於此制度意旨為酌予補助從事新興傳染病防治工作致染疫之人員,故補助範圍隨不同疫情階段而異。經過考量疾病特性明確程度、治療方法有無、防疫物資到位情形及疫情狀況等因素後,對於111年2月之後確診的申請人,如症狀輕微、無肺炎徵候、未住院治療或未使用抗病毒藥物,認定為不具補助辦法所定的傷病要件。
五、為秉持合法、公正且公平之原則,審議申請案件及核發補助,衛生福利部邀集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審議小組,逐案檢視申請資料,衡酌申請人執行職務、感染經過、發病歷程、臨床表現(如有無肺炎)、診療處置等狀況,本於專業完成審議。
截至本(112)年7月15日,審議小組共受理791件申請案,其中審議補助125件,核給之補助金額累計新臺幣1,225萬9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