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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鑒於近期性騷擾事件頻傳,為建立有效、友善、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處理機制,本部擬具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審議,於今日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性騷擾防治法」,之重大變革如下:

一、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此次修法,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將分別設立諮詢會及審議會,且為符合性別主流化政策,並加強申訴調查的可信賴性,特別明訂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代表,且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二、強化場所主人防治義務:為了強化公共場所之安全性,具體規範場所主人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含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保護、協助被害人申訴並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性騷擾事件,及就其管理之公共場所安全進行檢討與改善,違反者最高可對其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鍰。

三、增訂保護專章提供友善服務:為避免性騷擾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本次修法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明訂媒體、任何人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者,應嚴加保密,違反者最高可處60萬元以下罰鍰;且相關機關於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之服務。又考量性騷擾事件對被害人恐造成身心創傷,為保護被害人權益,並嚇阻性騷擾行為,明定權勢性騷擾者,可處 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四、建立可信賴的申訴調查程序:本次修法為讓防護網更周延,將視不同身分、類型之性騷擾事件,延長申訴期限,包含一般性騷擾事件從1年申訴期限延長至2年,權勢性騷擾事件則延長至3年,又考量未成年被害人遭遇性騷擾事件可能智慮未臻成熟,為周全保護是類被害人,特別增訂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此外為確保調查順利進行,增訂進行申訴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的配合業務,及行為人違反時之罰則。

五、以嚴懲有效遏止權勢性騷擾:為了遏止權勢性騷擾行為,特別增訂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者,最高可處60萬元以下罰鍰,而犯權勢性騷擾罪者,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刪除單科罰金之選項,期有效遏止權勢性騷擾行為發生。

    衛福部更進一步指出,過去遭受性騷擾,民眾對於求助管道易陷於混淆,為進一步提升民眾之求助意願,本次修法將簡化申訴流程,並視行為人之身分,明訂相對應之申訴受理單位,分別由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受理。而相關配套措施部分,將強化113專線諮詢功能,以協助民眾初步判斷性騷擾事件應適用性平三法中之何種法律。

    衛福部於將於113年3月8日正式施行前,積極跨部會研修相關授權子法與配套措施,以營造公私協力,及性別暴力零容忍之公眾意識,防治性騷擾事件再次發生,落實民眾在公共場所之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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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