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過敏體質消費者食的安心,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已要求包裝食品業者加強揭露食品過敏原標示訊息。包裝食品含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魚類等10項及其製品,以及使用亞硫酸鹽類等終產品其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10毫克以上者,均須在產品的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相關醒語資訊。
另外,針對烏賊等頭足類、田螺等螺貝類、葵花籽等種子類、奇異果等4項及其製品,衛福部也建議業者標示相關醒語資訊。如食品生產製程中未使用,但共用廠房、設備或生產管線有處理致生過敏之內容物,建議標示載明「本產品生產製程廠房,其設備或生產管線有處理○○」或等同意義字樣。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有過敏體質的消費者,看清楚包裝上標示「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確保食用安心,健康不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