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某團體認為112年度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無論醫學中心或是區域與地區醫院適用版本,皆刪除女性醫師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的規定。衛福部強調,該見解係屬誤解,112年度僅配合刪除違憲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間內工作」等字樣,另新增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以加強對女性醫師於妊娠期間值班之健康保障。
衛福部配合憲法法庭釋字第807號解釋,針對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一案,刪除醫院評鑑評量項目中,引用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之文字。衛福部認同該法第49條第2項至第5項之立法意旨,除保留原應遵守之勞動基準法第51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規定,並為加強對懷孕醫師健康之重視,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紀錄」,以尊重女性醫師於妊娠期間值班之意願,並保障其孕期與產後健康工作權益。
衛福部一向重視女性健康及勞動權益,將持續關心醫事人員職場健康,並促進醫事人員及醫院之平等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