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民眾申請防疫補償權利,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修正草案,將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延長申請期限至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的2年內(114年6月30日前)仍得申請,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衛福部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於今(112)年6月30日施行期滿,為保障符合該條例所定申請防疫補償要件民眾的權利,爰於「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74條之1規定,將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延長申請期限至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的2年內(114年6月30日前)仍得申請。本項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衛福部指出,本草案修正要點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符合其第3條第1項所定申請防疫補償要件而未申請,且其防疫補償請求權依同條第2項規定的2年短期消滅時效尚未完成者,為保障該等民眾申請防疫補償的權利,爰擬具本法第74條之1修正草案,將該防疫補償的短期消滅時效延長至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期間的末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