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健康法由朝野黨團、公私團體及行政部門歷經多年來的共同努力,於112年5月26日由立法院完成三讀。為強化原住民族健康照護體系,衛生福利部自106年起著手「原住民族健康法」籌備工作,今終於完成立法,是我國落實原住民族健康權、改善醫療照護不均等的重大里程碑。
原住民族健康法的通過,使原住民族健康權的實踐從「計畫層次」提升為「法律位階」,全文共計16條,重點如下:
一、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健康事務: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內部單位專責辦理,擔任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運作之行政單位,協助統籌中央跨部會及地方,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相關事務。
二、明定召開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及其任務:強調擴大原住民族參與政策制定,且規範具原住民身分之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例。
三、定期調查與研究原住民族健康狀況及需求,建置健康資料庫:應依原住民族特殊之健康問題,就生活型態、環境、生物因子及醫療資源等面向,定期調查、研究並整合統計資料,以妥適運用於制定公共衛生與健康照護政策。
四、寬列預算辦理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依據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之政策規劃、中長程計畫、醫事人力政策、原住民族健康相關調查與研究結果及人口比例等事項,寬列預算。
五、鼓勵大專校院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課程:針對「文化安全」做定義,並規範文化安全課程之相關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六、研究與推廣原住民族傳統醫療保健知識:中央主管機關應尊重原住民族傳統醫藥和保健方法,進行研究與推廣,並結合產官學各界,共同促進原住民族傳統醫藥及健康生活之發展。
衛生福利部再次感謝朝野立委及民間團體之協助與溝通,透過本次立法強化跨域部會整合,推動符合原住民族意願及自主發展之健康照護政策,加速改善原住民族健康不平等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