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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國民健康署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下稱消基會)於去(111)年4月至10月期間,以「喬裝測試」(由年滿18歲的工讀生穿著高中、職學生制服)的方式,調查販賣菸品的商家在面對疑似未滿18歲者購買時,是否主動確認年齡並要求查驗證件,或是直接拒賣。調查結果顯示,全國22個縣市合計663家菸品販售場所購買菸品,有32.0%的菸品販賣業者(下稱業者)違規販售。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本次修法將禁菸年齡由未滿18歲提高至未滿20歲者,並賦予業者依法對於有年齡疑慮之消費者,應請其出示證件。國民健康署吳昭軍署長呼籲,業者應遵守法規,在販賣菸品時,對於有年齡疑慮之消費者,應請其提出證件,如消費者拒絕配合,業者應拒賣,另外,也請消費者能配合出示證件,共同遵守販(購)菸品3步驟「問年齡、出示證件、告知法令」,避免傷了和氣又違法。

去(111)年違規案件逾3成 檳榔攤及一般商店高達4成
去(111)年各類販賣菸品場所的違規率由高至低依序為檳榔攤(42.4%)、一般商店(40.3%)、連鎖超市或大賣場(26.6%)、連鎖便利商店(18.8%)(如圖1)。100年至111年期間,各類菸品販售場所的平均違規率有小幅波動,但長期呈現下降趨勢(如圖2)。

本次調查結果顯示,逾3成的業者違規賣菸,顯示在對疑似未滿18歲購菸者查驗年齡證件方面,業者的教育訓練、法規認知及落實執行等,仍有持續改善的空間。國民健康署針對喬裝測試違規賣菸的業者名單,全數轉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加強稽查及輔導,並針對違規業者依法處辦。

另統計,111年地方政府衛生局稽查販賣菸品場所共計25餘萬次,已針對違法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計裁處119件,罰鍰金額逾新臺幣109萬餘元。

菸害防制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20歲之人,違反者最高處新臺幣25萬元的罰款。鑒於實務上業者有難以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情事,依同條第2項規定,業者應要求消費者出示足資證明年齡之文件;消費者拒絕時,應不予販售。

112年6月22日(端午節)起  販菸場所應張貼新版警示圖文標示

依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1項及「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規定,販賣菸品場所應在場所內明顯處標示警示圖文,且不得以任何方式遮蔽之,新版警示圖文自112年6月22日施行(如圖3),業者可先行於6月22日前張貼新標示,屆時未標示新版警示圖文者,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國民健康署呼籲,落實拒售菸品予未滿20歲者,由政府、業者與民眾共同攜手,減少未滿20歲者取得菸品之管道,一起守護青少年健康。

參考資訊:
*菸害防制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21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含警示圖文檔案) 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29&pid=16801
*國民健康署官網菸害防制法新法專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721
*菸害防制法新法七大重點影片(30秒) https://www.hpa.gov.tw/Video/RecommendVideo.aspx?nodeid=852

相關檔案

  1. 【健康署新聞稿附件】1120531-111年逾3成業者違規販售菸品 以「檳榔攤」及「一般商店」較為嚴重 112年起違規販賣菸品業者 最高罰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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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國民健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