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其他重大設施的防護,以維護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涉及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加重刑責之修正草案,昨(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涉及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加重刑責之修正草案,採取一致的立法原則與模式,基於重要捐血中心及急救責任醫院之供水、電力、醫用氣體或電子病歷資訊系統,在國家處於戰時或其他特殊時期,對於維持國人生命健康之重要性以及保險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之承保及醫療服務,對於維持全體國民健康之重要性與「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為全國傳染病之通報、蒐集及分析疫情之重要系統,屬執行傳染病防治,避免疫情擴散之關鍵要素,應確保該系統及其設施、設備全時期運作不中斷,爰增訂醫療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一、醫療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條之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條之二、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條之一、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條之二。
本次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等重要設施的實體破壞及虛擬侵害等行為加重刑責修法,重點主要分為兩大部分:
一、實體設施方面:主要在保護重要場域與核心設備,聚焦危害功能正常運作,並依行為態樣、侵害程度加重究責,刑度如下:
(一)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
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資通系統方面:主要在保護核心資通系統,聚焦危害功能正常運作,並依行為態樣、侵害程度加重究責,刑度如下:
(一)對核心資通系統,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例如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
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等。)
(二)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前三項情形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五)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
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
(六)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次完成修法程序後,為落實保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維運與安全,有關重要捐血中心及急救責任醫院之範圍,本部將依法公告,避免民眾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