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關112年3月22日媒體報導,引用家扶基金會蒐集父母教養兒少之方式與數據做為圖表內容,將「限制使用(手機、電腦)」歸類為「體罰」,實與體罰之定義不符。體罰,是指對兒少之身體加諸痛苦或使其不適的暴力行為,特於此澄清說明。
二、 禁止對兒少身心虐待係為現行法律的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49條,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遺棄、身心虐待、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等15款行為。為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下稱兒權公約)接軌,本部於110年1月20日函釋兒少法第49條中「身心虐待」之定義,參考兒權公約第19條「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及一般性意見書揭示暴力態樣及定義等從寬認定,其中,已將「體罰」之樣態納入;此外,目前刻正研修兒少法,明訂不得對兒少為各種形式的暴力樣態(包含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以保障兒少的安全、權益及福祉。。
三、 本部等相關部會將致力於建置正向教養的相關諮詢與服務資源,以協助家長透過非暴力的方式教養兒少;此外,案件通報的用意是協助家長改善或發展比較好的教養方式,而非負面標籤或裁罰家長為目的,期以鼓勵家長創造正向的親子溝通與互動經驗,讓兒少在良好的環境中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