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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外界對於「再生醫療法」草案之人體試驗建議,衛福部表示,因應近年細胞治療技術發展精進,且考量再生醫療之技術性高、複雜度高及發展快速多變,為確保醫療機構執行或細胞操作具有一定之成熟度及穩定性,足以提供病人安全有效的治療,爰於再生醫療法草案第18條定明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依醫療法規定進行人體試驗,並在再生醫療審議會加強把關,逐案討論以人體試驗成果申請再生技術案。

       目前,衛福部公布開放6項風險性低、安全性可確定且療效可預期之自體細胞治療技術項目,如自體CD34+selection周邊血幹細胞、自體免疫細胞、自體脂肪幹細胞、自體纖維母細胞、自體骨髓間質幹細胞、自體軟骨細胞等治療。非上述6項治療技術項目則屬應先施行人體試驗之新醫療技術範疇。為了讓民眾可以透過簡易的方式找到適合的細胞治療技術及人體試驗計畫,衛福部已建置「細胞治療技術資訊專區」供民眾查詢。統計至112年2月底,已核定59家醫療機構及核准206件細胞治療技術施行計畫。

       衛福部強調,希望透過再生醫療專法之立法,從醫療執行端、細胞製備端全面納管,並完備再生醫療研究發展、人體試驗、組織細胞源頭管理等產業鏈所必需之管理機制,同時兼顧再生醫療臨床應用之品質與安全。因此期待透過專法的制定,完善管理法規制度,並有效整合資源,以營造友善環境,希冀各界支持,共同促進國內再生醫療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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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