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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9)日表示,經考量國內疫情逐漸平穩,醫療量能充足,且已進行跨部會溝通研議,經綜合評估後,如疫情持續穩定可控,自2月20日實施以下室內戴口罩放寬之通案性規定,相關說明如下:

一、於以下指定場所之室內空間須按規定全程戴口罩。包括:

(一)醫療照護機構:醫療、醫事、老人福利、長期照顧服務、榮譽國民之家、兒童及少年服務、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詳如附件)。

(二)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車廂、船舶、航空器等運具及場站(詳如附件)。

得於上列指定場所不戴口罩之例外情形: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

二、下列特殊情境建議要戴口罩:

(一)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

(二)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外出時。

(三)人潮聚集且無法保持適當距離或通風不良之場合。

(四)與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尤其是未完整接種疫苗者)密切接觸時。

三、其餘室內場所、室內空間,由民眾自主決定戴口罩

四、上述放寬措施為通案性規定,相關細節得另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指揮中心指出,有關各級學校、幼兒園、課照中心、補習班、托嬰中心等,則依教育部及衛福部規劃,開學後先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如疫情穩定,自3月6日依指揮中心通案性規定,實施校園及托育場所室內口罩放寬。

指揮中心提醒,民眾仍應持續落實肥皂勤洗手、咳嗽禮節等個人衛生好習慣,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共同維護國內社區安全。並籲請尚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的民眾,儘速完成接種,保護自身及親友健康。

相關檔案

  1. 附件-1120220起放寬室內戴口罩規定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