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數位科技發展迅速,被害人性影像一旦遭外流散布,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恐難抹滅,為杜絕此類案件發生,行政院推動跨部會合作,於去(111)年 3 月 10 日增修性暴力防治四法(「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以專章保護、加重罪責、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配套措施等方向同步研修,經立法院積極審議後,今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修正法案,無論兒少或成人性影像均可移除下架,杜絕性影像再遭散布,以完善被害人保護服務!
衛福部表示,本次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創設性影像移除下架機制,明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性影像相關網頁,及保留犯罪網頁180天供檢警司法機關調查之義務。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悉有被害人性影像後,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倘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高可對其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限制接取該網站。另針對兒少性影像部分,更與國際接軌,增訂被害人得於案件偵審中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由主管機關協助透過資訊系統比對移除被害人遭散布上傳之性影像。
針對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案件,就其手段提高刑責(原3年以上7年以下,調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散布兒少性影像調高刑責(原3年以下,調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1年以下),另外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都納入處罰,以嚴懲散布兒少性影像者。
另外,針對未經同意遭散布或遭恐嚇威脅散布成人性影像之被害人,都可以準用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包含被害人身分隱私保密、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保護扶助服務及性影像移除及下架機制等,及以強暴脅迫手段攝錄性影像之加害人準用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及登記報到查訪規定。
衛福部更進一步指出,過去遭受性影像散播威脅的被害人,陷於無求助管道孤立無援、害怕無法有效要求網路業者下架等困境,衛福部將建置集中處理中心,被害人可直接向處理中心提出線上申訴,該中心會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並副知主管機關,透過公權力落實性影像移除下架。
衛福部於二法通過後6個月內將積極跨部會研修相關授權子法與配套措施,完善性影像移除機制,並與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合作,在技術可行下,儘速限制瀏覽或移除下架性影像,以防治性侵害犯罪、防制兒少遭性剝削、遏止性影像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