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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隨著疫情趨緩,各國邊境解封,民眾出國觀光旅遊或經商日趨頻繁,但各國對旅客攜帶藥品入境的管理法規不同,國人攜帶自用管制藥品出國,如未符合入境國之規定,有可能違法受罰。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提醒,攜帶出入境之自用藥品中如有管制藥品,建議隨身備有醫療院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影本等證明資料,以利通關檢查。

國人如於國外就醫後,因治療所需攜帶管制藥品回國,必須依照我國海關入境報關須知,僅以治療本人疾病為限,須憑當地醫療院所的證明,攜帶量不超過該醫療證明的處方量,且藥品應隨身攜帶,不可以郵寄或快遞等方式寄送。

管制藥品包括成癮性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藥品(如安眠藥),世界各國管理皆相當嚴格,我國醫療上常使用的佐沛眠(Zolpidem)、三唑他(Triazolam)、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等鎮靜安眠類藥品及嗎啡(Morphine)、吩坦尼(Fentanyl)等成癮性麻醉藥品皆屬管制藥品,依法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如來源不明或流為非法使用,即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

食藥署再次呼籲,國人出國旅遊或洽商,若有需要攜帶個人藥品,建議隨身攜帶原主治醫師所開立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影本;若屬第1級至第3級管制藥品﹝管制藥品品項可至食藥署網站/業務專區/管制藥品/管制藥品的管理/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查詢﹞,可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檢附聲明書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資料,向食藥署提出申請,開立證明文件。於出國前,亦可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瞭解入境當地國是否有特殊規定,以免誤觸入境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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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