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34條至第36條。 二、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第10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維運重大醫療事故通報系統,並收受、審查及處理醫療機構之通報。 二、組成專案小組,辦理醫療事故專案調查。 三、維運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並收受、審查及處理民眾之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