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10條至第12條,係依據教育部103年修正發布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定明畢業學校應為已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本次配合上述規範作一致性修正,使國外學歷相關審查單位 (教育部、考選部)規定一致,且更明確與嚴謹。依據過去教育部及考選部在學歷甄試及醫師考試資格之審查經驗,並無承認野雞大學學歷相關情事。
二、修正條文第12條:有關國外牙醫學系畢業學分之臨床見習、實習時數,係經105年國內牙醫學院校及牙醫專業團體共識,並將牙醫學系課程內容及畢業學分數明定於「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下稱學歷採認原則),據以審查持國外學歷是否「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而本次細則修正僅是將學歷採認原則之相關規範移至施行細則,以提升法律位階。若各界建議有調整需求,未來將再與牙醫學院校及牙醫專業團體研商討論。
三、修正條文第13條不予採認第2款:新增經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部分學分」,考量保障學生受教權,國內外皆有特殊情事(傳染病如:COVID-19、災害等重大變故)採遠距教學之應變機制,經審查符合但書情形下,仍予採認。
四、修正條文第 13 條不予採認第10款:原於學歷採認原則第5點第9 款文字「非經一般常態招生或入學管道」,因外國院校之入學方式多元,尚無一般常態招生方式或入學管道之明確定義,為避免不確定法律概念影響應試資格審議,爰修正文字為「未有對外公開招生及由公開考試、甄審、推薦或其他相當之方式入學」,報名應考人應繳驗招生簡章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學歷不予採認不得應考。
五、如外界仍有任何質疑,本部主管單位皆願意予以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