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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再生醫療法由朝野黨團、公私團體及行政部門歷經多年來的共同努力,於113年6月4日由立法院完成三讀。對於尚缺乏治療方法,或現有治療方式效果不佳之急重症病人,除了參與人體臨床試驗之外,先進國家莫不積極尋求解決之道,著重於應用醫療創新以增加拯救生命的機會。為呼應此一未被滿足的醫療需求,衛生福利部自107年起著手「再生醫療法」籌備工作,今終於完成立法,是確保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之安全及品質、維護病人接受治療之權益的重大里程碑。

    再生醫療法的通過,除促進再生醫療領域發展,亦加速再生醫療研發成果擴大應用至臨床醫學。全文共計35條七章節,重點如下:

一、研究發展促進:為確保提供病人安全有效之治療,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以促進再生醫療研究發展,予以獎勵或補助。

二、再生技術管理:明定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之範疇、執行醫師之資格及應向病人充分說明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以確保再生醫療之安全、品質及有效性。

三、細胞源頭管理:細胞操作執行機構及細胞保存庫,應對組織、細胞提供者進行合適性判定。

四、加重罰則:因再生醫療之執行影響病人生命、身體或健康甚鉅,除加重對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或為再生醫療廣告之處罰至最高2千萬元外,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得沒入其執行再生醫療之設備及再生製劑。

    衛生福利部再次感謝朝野立委及民間團體之協助與溝通,透過本次立法呼應再生醫療之臨床實務管理需求及產業發展需求,對確保再生醫療安全、品質及有效性,維護病人權益,至為關鍵。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