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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立法院廖偉翔委員與陳昭姿委員於113年5月2日召開記者會,對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審議過程所提質疑,疾病管制署特澄清,政府對每件申請案都審慎以對,審議過程合法合理,且確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獨立行使職權;審議小組則秉持醫學專業並以審慎客觀之態度,全力取得事證方作成結論。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1. 衛生福利部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之授權,訂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以下簡稱審議辦法),據以組成審議小組並規範審議程序,以使審議制度具公信力,審議小組之組成及議事過程符合審議辦法第10條規定。
  2. 在審議程序方面,依據審議辦法第8條及第11條規定,收到民眾提出申請後,須調閱其完整就醫紀錄、相關檢查及檢驗結果等,視案件複雜程度,送審議小組指定的2至4位鑑定委員或醫學專家先行初步鑑定,再送法律/社會公正人士委員作成案件綜合建議。負責初步鑑定的委員專家會依申請人所提的各項資料,基於學術專業及臨床經驗,並參採具有人口群體或致病機轉為研究基礎之醫學實證文獻,按審議辦法第13條規定進行醫療專業判斷,鑑定專家也會召開小組會議先行討論,完成案件初步鑑定。案件初步鑑定完成後,專家鑑定意見及資料才會提交審議小組會議進行實質審議,完成因果關聯性的研判;參照審議辦法全文,並無針對審議小組是否需就審議委員討論過程進行錄音規定,且會議結論皆記載於歷次會議紀錄,並公開於疾病管制署網站供大眾閱覽。
  3. 至於每次審議小組會議審查案件量大,則是由於COVID-19疫苗大量接種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隨之驟增,因而協請專家委員加開會議及增加每次會議審議案件數,以加速案件審議,但審議品質未受影響。
  4. 對於每件進入法院審查的案件,疾管署皆依法配合提出完整資料,說明審議小組會議召集之合法性,並輔以醫學實證文獻充分說明審議小組對於案件關聯性研判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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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