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3年4月15日中國時報報導「疫苗官司未完 律師批審議邏輯怪異」一文對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所提質疑,疾病管制署澄清現行做法符合立法精神與制度本質,每件申請案政府均審慎以對,並確保審議小組獨立行使職權;審議小組則秉持醫學專業並以審慎客觀之態度,盡力取得事證方作成結論。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 有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的發放,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是以「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為對象,而申請救濟者的受害狀況是否由預防接種所引起,須秉持專業判斷。為求公正審議與合理補償,衛生福利部訂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下稱審議辦法)」,據以組成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並規範審議程序,以使審議制度具公信力。
- 依據審議辦法第9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審議小組的任務為案件的鑑定及審議,成員應有醫藥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目前審議小組委員計有24位,其中有16位屬醫藥衛生或解剖病理領域之專家,任職於各大醫學中心之主任及主治醫師,專業資歷豐富;另考量疑似COVID-19疫苗不良反應之症狀類型持續增加,已陸續加邀病理解剖、婦產科及內科(包含心臟、神經、血液腫瘤、胸腔、過敏免疫、內分泌)等領域近30位醫學專家。
- 在審議程序方面,依據審議辦法第8條及第11條規定,收案後須調閱就醫紀錄、相關檢查及檢驗結果等,送審議小組指定的鑑定委員或醫學專家初步鑑定。委員專家會依申請人所提的各項資料,包含申請書之陳述、法醫解剖報告以及接種疫苗之特性等,基於學術專業、醫學文獻及臨床經驗,並按審議辦法第13條規定,衡酌個案接種前後之病史、家族病史、過去接種類似疫苗後之反應、藥物使用、毒素暴露、生物學上之贊同性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醫療專業判斷。每件申請案的初步鑑定意見及資料皆會提審議小組會議進行實質審議,完成因果關聯性的研判。
- 申請人接到審定結果後如有不服,可依法提起訴願;倘不服訴願決定,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再不服行政訴訟裁判者,得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前開救濟程序係法治國家保障人民權利的方式,載明於送達請求權人的書面行政處分。而對於每件進入法院審查的案件,衛生福利部皆配合提出完整資料,充分說明案件關連性研判之證據,配合司法審查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