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中國輸臺辣椒粉原料檢出蘇丹色素事件,食藥署跨部會與經濟部、環境部化學署、法務部高檢署、財政部、教育部通力合作,掃蕩不法,維護民眾食品安全,跨部會合作如下:
一、邊境產品檢出食安危害物質不合格業者,名單通報經濟部調查,回饋的名單,食藥署聯合海關嚴加監控。
二、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研議滾動式調整納入邊境及後市場管控。
三、臺灣高檢署於113年3月11日成立蘇丹色素事件聯繫平台會議,打擊民生犯罪,討論通報機制及究責不法、稽查下架、溯源查扣。
另,食藥署對於辣椒粉原料檢出蘇丹色素事件,積極處辦如下;
一、阻絕非法產品於境外
自113年3月1日起,輸入食品無論在邊境或後市場,被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第7款「攙偽或假冒」或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情事者,即依食安法第34條所定,立即停止其輸入查驗申請,且前述違規產品直接銷毀。
二、全面逐批查驗同號列產品
另對違反前項條款之該國家輸入之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於邊境採取全面逐批監視查驗之措施。
三、管理臺灣輸入業者
輸入業者輸入之產品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安法第15條,立即停止受理該輸入業者輸入該相關號列產品之查驗申請。
四、落實自主管理 確認原料安全
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確認原料符合規定。除含蘇丹紅的辣椒粉需下架回收外,且直接使用違規辣椒粉的產品,亦為下架回收範圍。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違規產品全數沒入銷毀。
五、自主通報有疑慮之產品
食品業者於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食安法第47條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及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抽驗輸臺辣椒粉原料,不合格品項已由轄管衛生局持續監督業者進行下架作業。食藥署持續追蹤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問題產品下架事宜,截至113年3月12日,共計下架及封存辣椒粉及其產品205,004.1公斤。
新北市「保欣企業有限公司」輸入中國河南省「三禾藥業有限公司」辣椒粉檢出蘇丹色素,目前累計10批辣椒粉原料經抽驗檢出含有蘇丹色素。高雄市「津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佳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2家公司實際營業地址相同)輸入中國「KAVIN SHIPPING LTD」之辣椒粉,累計9批檢出含有蘇丹色素,其中津棧公司8批,佳廣公司1批。臺南市「葛瑞特洋菜企業有限公司」輸入中國「柘城縣恒豐食品有限公司 」之辣椒原料1批。雲林縣「長谷農產有限公司」輸入中國「柘城縣恒豐食品有限公司 」及越南「THE LIABILITY LIMITED PACIFIC COMPANY 」之辣椒原料2批;目前累計不合格共22批。
食藥署重申,藉由嚴格把關源頭之原料安全,並透過政府跨部會合作,守護食安,堅決遏制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