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立法院113年1月9日舉行第10屆第8會期第1次臨時會專案報告,立法委員質詢所提辦理新冠高端疫苗緊急採購案是否須刊登決標公告等相關議題,疾管署今(9)日回應說明如下:
疾管署為執行防疫業務,辦理各類防疫物資之採購案件,包含疫苗、藥品、防疫器材與裝備等各項防疫物資,若無特別簽訂商業保密條款,原則上均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辦理決標公告。
惟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1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若決標內容涉及「商業機密」之機密採購,機關得不將決標內容納入決標結果之公告及對各投標廠商之書面通知。因此,疾管署辦理各項防疫物資(如新冠疫苗、猴痘疫苗、瑞德西韋、莫納皮拉韋)等之採購,涉及商業保密條款者,均依前述規定辦理。
有關今日院會質詢時,未能第一時間傳達正確資訊,誤認已將未刊登之決標資料 ( 內容僅包括公告標案案號、開標時間、決標日期、登入日期 ) 傳送至工程會電腦資料庫即屬決標公告之意,本署深感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