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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 資料來源:法規會
  • 建檔日期:112-11-30
  • 更新時間:112-11-30

99年4月1日訂定
102年8月16日修正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促進本部及所屬機關於推展業務時,落實人權保障措施,特設置衛生福利部人權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窗口。
(二)本部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及擬議。
(三)本部人權保障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四)本部人權保障宣導之整合及分工。
(五)其他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部法規會執行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及所屬機關、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原則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如無提案亦得延至次會期合併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本部各機關代表如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其他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七、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及法規會辦理,其所需工作人員,由部長就本部人員指派兼任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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