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單位:心理健康司
年度:115
案號:
一、補助項目
業務費、管理費
二、申請期間:
公告日起至115年2月26日止
三、資格條件:
評鑑合格(效期應涵蓋115學年度)且具備心理師職類教學功能之教學醫院。
四、審查方式:
本計畫之試辦係為配合本部心理健康政策之推動,計畫執行內容明確且有評鑑基準據以評量,又補助項目單純,爰依據「衛生福利部衛生業務補(捐)助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第4目規定,由本部自行審查。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每家教學醫院限申請1件計畫。每件計畫依招收實習心理師人數,每名每學期補助5萬元整為限,惟補助招收實習心理師人數不得逾院內具備教師資格之心理師人數之2倍。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2,200萬元整。
七、其他注意事項:
1. 本計畫經費如遭立法院凍結、刪減或刪除,本部得視審議情形暫緩支持、調減價金、解除或終止契約。
2. 申請截止日前,倘機構申請且經本部核定補助之案件總經費已達本計畫總經費,本部將提前終止本計畫之申請。
相關注意事項詳見計畫說明書
聯絡人:何雪綾
聯絡電話:(02)8590-74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