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校護理人員協助受傷學生進行傷口處理之適法性,衛生福利部澄清,護理人員依據《護理人員法》及《緊急醫療救護法》相關規定,對於校內師生發生意外事故傷害時,依其專業評估給予護理措施或傷口簡易處理,並無不妥。至於,傷病學生(童)如有需協助服藥、換藥或注射針劑之情形,而將藥品帶至學校請校護協助,因校護係依個案原診治醫師醫囑執行醫療輔助行為,並無違法。
衛福部表示,本案於去(105)年8月間教育部所舉辦之大專校院衛生保健組長及護理人員工作研習會中,有多位校護對於協助學生處理傷口或換藥之適法性及責任歸屬提出詢問,教育部遂於105年10月26日來函請本部提供意見,而本部則於12月12日函覆表示,有關換藥行為,如為簡單之傷口處理,護理人員得經護理評估後加以處理。另病人如因情況緊急,護理人員得先執行緊急救護處理之換藥行為,惟護理人員經其專業判斷,病人係屬應經醫師診治之情狀,應請受傷者前往醫療機構處理。至於,病人如已經由醫師診察,並指示如何使用藥品或換藥,護理人員經確認該藥品確實係屬病人治療所需,依據醫囑執行給藥或換藥,並無不妥。
衛福部說明,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又緊急醫療救護之意旨在於保護病人之急性或嚴重性傷病,能及時給予醫療救護處理,以避免個人之健康、身體功能或器官機能損害或異常。因此,校園內發生意外事故傷害,經由護理人員之專業評估給予即時之護理措施或傷口簡易處理,避免進一步損害健康,並無逾法。但護理人員經專業判斷,認為該傷病者應優先經醫師診治,則應請傷病者儘速前往醫療機構處理。另校護協助傷病學生(童) 服藥、換藥或注射針劑,如確認該藥物之處理符合醫囑內容(例如藥袋之標示),屬治療所需,則符合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醫療輔助行為之法律規定。
有關學校護理人員之給藥或傷口處理疑慮,衛福部將與教育部儘速召開會議一一釐清後,再正式發文各縣市衛生局及教育部,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