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106年1月12日預告修正「使用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子實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草案,本次擬新增蛹蟲草菌絲體之使用限制,及修正應標示警語之內容,並修正名稱為「食品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之使用限制及其食品之警語標示」。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預告內容除原先規範蛹蟲草子實體之製造方式及使用量外,本次亦新增規範蛹蟲草菌絲體之製造方式及使用量,另規範使用原料蛹蟲草(蛹蟲草子實體或蛹蟲草菌絲體)之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不建議嬰幼兒、兒童、孕婦與真菌過敏者使用」字樣之警語;此外,產品形態屬膠囊狀、錠狀者,依每日使用量加註標示「一日請勿超過○份(或顆、粒、錠)」字樣。
本規定於正式發布施行後,如經查獲蛹蟲草產品不符合前述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