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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推動分級醫療,衛生福利部於106年2月18日正式公告調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與急診費用(以下簡稱本案)。

本案為本部推動分級醫療的六大策略下24項配套方案之一,歷經與各界說明、溝通及公聽會、全民健康保險會報告,並蒙多位立法委員亦召開公聽會及民間團體的相關會議,於106年1月24日至2月6日間依法預告,預告期間亦蒙臺灣醫院協會、社區醫院協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大醫院、醫療改革基金會等提供修正意見。經參採部分意見修正原預告內容後,遂於106年2月18日正式公告自106年4月15日(星期六)開始實施新的規定,其內容包括:

(一)經轉診至醫學中心、區域醫院部分負擔調降40元:醫學中心由210元降至170元、區域醫院由140元降至100元。

(二)未經轉診至醫學中心部分負擔,由360元調至420元。

(三)急診部分負擔:醫學中心急診檢傷分類第3、4、5級由450元調至550元,檢傷分類第1至2級部分負擔維持現況。考量執行上順暢,原訂夜間零時至凌晨6時至急診檢傷分類3、4、5級不調高予以取消。

分級醫療目的為導引民眾就醫習慣改變,以提升效率及促進醫療院所提供醫療服務內容的差異化與分工合作。六大策略分別為: 提昇基層醫療服務量能、導引民眾轉診就醫習慣與調整部分負擔、調高醫院重症支付標準,導引醫院減少輕症服務、強化醫院與診所醫療合作服務,提供連續性照護、提升民眾自我照護知能及加強醫療財團法人管理。其24項配套措施如附圖。

本次部分負擔調整目的不在增加健保財務收入,而是建立制度。本次調整有降也有升,希望藉此建立有效的轉診制度。為利轉診作業,中央健康保險署與消基會、病友、工商、工人、醫界等團體,協商完成新版「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明訂民眾及轉出(入)院所作業規範如下:

轉出院所端:特約醫院、診所對需要轉診之保險對象,應開立轉診單,轉診醫院應與民眾協商後再安排就醫。內容應包括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名稱、地址、電話、開立日期、診療科別,並經開立之醫師簽章(如附表);並於開立前,得洽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提供就醫日期、診療科別及掛號等之就醫安排。

接受院所端:特約醫院、診所應與其他特約醫院、診所建立雙向轉診作業機制。特約醫院、診所應設轉診櫃檯,為需要轉診之保險對象,提供適當就醫安排,並視需要,保留一定名額予轉診之病人。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將保險對象之初步診療處置情形,回復原診治之特約醫院、診所。

民眾端:民眾應於轉診單有效期限內至轉診醫院轉診櫃檯接受就醫安排。民眾經轉診治療後,病情已無需在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診所繼續接受治療時,得回原診治醫院診所接受後續追蹤治療。

 截至2月18日相關配套除本案及上述轉診辦法外,正積極與醫界協商初級照護、重症的支付、基層跨表與相關支付標準外,業已完成新版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及跨層級醫院合作計畫公告、提供開診時段與急診就醫資訊健保快易通APP、轉診資訊交換平台、居家照護資訊平台及健康存摺功能擴增等;並完成分級醫療宣導、培訓宣導種子人員及多媒體宣導的準備。本部按週列管健保署與醫事司等單位之執行進度。

為利民眾對分級醫療的認知,中央健康保險署自即日起將展開全國150場說明會,並備有單張、海報、網路等宣導方式。

相關檔案

  1. 1060219新聞稿-附件2
  2. 1060219新聞稿-附件1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署